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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,时间变得尤为重要,但有时却让家属陷入了痛苦的两难境地:若继续抢救,超过48小时将无法认定工伤;而如果选择放弃治疗,则可能意味着对工伤认定的放弃。这样的挑战不仅让亲属感到困惑,也引发了人们对“48小时”这一工伤认定规定的合理性和人性化的质疑。根据媒体报道,贵州茅台集团的护士陈佳佳在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和急性脑疝,医院随即做出了病危通知,并进行开颅手术。然而,十天后她转院时被诊断为脑死亡。她的家属在将她接回家仅五分钟后,她便停止了呼吸,去世时年仅30岁。遵义市人社局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作出决定,指责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,因而不予以工伤认定。
规定“48小时”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工伤保险覆盖工作相关疾病的紧迫性和实际需要,体现了立法上以人为本的目标。然而,规定的灵活性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削弱,变成了简单的机械执行。陈佳佳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时透露,专家曾表示她的女儿可能会在未满48小时内去世,但家人心中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,因此选择超时抢救,结果这却成为拒绝工伤认定的理由。正如网络上有人评论的:“这就是将家属置于痛苦的选择中!”
近期,最高检察院在一起吴某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做出裁决,认为吴某平死亡的时间应该以发展为不可逆的结果为准,并依据这一点支持了工伤认定。最高检指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设立48小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,而非让家属在治疗选择中陷入道德困境。回到陈佳佳的案例,她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并进行开颅手术,之后则被确认为脑死亡。如果仅依靠设备延续几天心跳就否定她因公出事故的事实,既违背医学常识,也与工伤保险本应带来的保护相悖。
在司法实践中,已经出现了以脑死亡标准结合实质救治进行工伤认定的突破。因此,立法和行政的认定方式也应当与时俱进。工伤认定不应仅仅停留在“48小时”的硬性界限上,更应回归到关注工作相关性和保障权益的初衷。为此,建议对“48小时”条款进行细化:以初次诊断和实质救治作为起算点,脑死亡和不可逆状态应成为死亡认定的重要依据;在因转院、医院条件等非家属原因导致超时的情况下,不应将不利后果施加于家属;而对于在岗突发、在48小时内已无存活可能的个案,则应视为工伤;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,理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和认定。
“48小时”条款的制定不能伤害家属的心灵,更不能违背人性的原理。工伤认定应该多一份灵活和人性化,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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